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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申报《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通知  | 
                 
                
                  | 2012-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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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农机字[2012]481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根据《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三)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长期固定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上年度农机产品销售总额300万元以上。   (四)申报的产品需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后。   (五)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六)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或组装。   (七)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规范的企业管理、质量控制制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应达到稳定批量生产销售一年以上,且适应吉林省推广应用。   (八)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指法定受理部门已正式受理的产品)未结案前不受理申报。   二、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包括9大类27个小类61个品目,详见《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一览表(附件2)。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的产品名称必须按国家分类标准执行。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胶装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辩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一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四)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五)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八)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九)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十) 使用说明书等。   申报书中申报企业、产品型号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不一致,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产品不予受理。企业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伪造证件,取消申报资格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纸质材料报送   从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通知公告”栏下载。填写后打印装订成册,材料报送到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二)电子版报送   将填写好的《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和《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汇总表的电子版发至电子信箱。书面报送应与电子版报送一致。 五、资格审查及评审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产品,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筛选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产品将正式列入《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六、其它事项   (一)已申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再重复申报。   (二)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受理申报的具体工作。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已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保持其推广鉴定证书等资质的有效期资格,否则,因此而被取消《目录》资格,责任自负。   联系电话:0431-87990467 87998655   传 真:0431-87990467   联 系 人:邹世丽、李 平    地 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430号   邮 编:130062   E-mail:jlnjjdjdk@sina.com   附件:1.《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      2.《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一览表      3.《2013-2015年吉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汇总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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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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