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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更名 与范围一致  | 
                 
                
                  | 2006-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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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2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原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    “名称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使本法的名称与调整范围相一致。”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调整对象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国家现行政策中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上述两类组织在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草案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是国际上通常所称的合作社。在农村改革实践中,不少地方已将这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的地方性法规也使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谓。    为使本法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区别,做到名副其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对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这类组织可以获得法人地位,导致这类组织无法登记,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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