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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4-18

镇赉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省农委下发的《2014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为落实好我县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县各乡(镇)场。

(二)资金规模。省农委安排给我县第一批补贴资金275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5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250万元。按照要求,补贴资金总量中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补贴重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40马力以上(含40马力)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

(二)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三)优先补贴机具。第一批资金优先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深松机、育苗机械设备、水稻插秧机(摆秧机)、大型植保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对深松机、水稻插秧机(摆秧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后续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玉米收获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

(四)累加补贴机具。继续实施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对牵引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4-6行水稻宽窄行插秧机、3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茎穗兼收型)在国家补贴基础上适当累加补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补贴数量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全县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机者申报执行年度内一次性申报方式进行,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原则上在年度内后续补贴资金中优先补贴,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剩余的补贴对象顺序号下一年度不再有效。

(二)补贴数量。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数量超过2台(套)的,报请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经销商的确定。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全县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农机和财政部门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六、补贴操作程序

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全县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进行补贴操作。具体步骤:

(一)组织报名。以乡(镇)场为主体,以村(分场)为单位,进行组织申报。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尚未开通“一卡通”业务的乡镇场需提供“直补折”)原件及复印件(A4纸),到村(分场)报名,并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表》(附件2)。

(二)实行乡村两级担保。申报时,村(分场)党支部书记(或场长)和乡(镇)场分管领导审核购机者购买机具是否自用,严格把关并为其进行担保。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所在村(分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场进行汇总并上报县农机和财政部门。

(三)补贴资格确定。县农机和财政部门组织农机管理中心站和财政所,分别对辖区乡(镇)场上报的购机者身份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为补贴对象。然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顺序。并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按摇号产生的补贴顺序号逐一办理补贴手续,然后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农民自主购机。购机者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自主购机”,主要体现农民的“自主办理补贴申请、自主选择补贴机具、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自主商议机具价格、自主协商付款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购机者购买补贴机具时,经销商应向其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和购机全额发票。

(五)补贴结算申请。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一卡通”或“直补折”原件及复印件、合作组织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所购机具等,到县农机和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结算。经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联审核实,“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喷涂“补贴监督标识”后,到乡(镇)场财政所(财务科)领取补贴资金。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县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六)兑付补贴资金。全县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即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下拨到乡(镇)场财政所(财务科),由乡(镇)场财政所(财务科)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前要在村(分场)公示7天后进行。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七)补贴机具退货要求。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资金尚未兑付,经县农机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兑付,经县农机和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县领导任组长,县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农机总站、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单位)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地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成员单位要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农机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和责任要具体落实到岗位。县政府与各乡(镇)场签订责任状。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以钉钉子精神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全县继续统一实行“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为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在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前,补贴机具应当在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由县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单位)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整个购机程序及所购机具进行严格监管。对参与倒买倒卖、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补贴资金外,三年内不得享受补贴待遇,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另外,监督检查组需向县农机和财政部门提供已经核实并处理的不法购机者名单。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县农机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县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喷涂“2014吉镇补监督电话72372497223342”字样。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财政和农机部门要会同全县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组,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农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设立投诉举报电话2部,县农机、财政部门各1部,同时也作为农民咨询服务、答疑解惑的平台。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县农机、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各乡(镇)场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和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农机化信息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我们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形式,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充分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同时,我们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确保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扎实有序、稳妥健康开展。

附件:1.镇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表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监管担保书(村级)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监管担保书(乡级)

附件1

镇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黄秀清 县委副书记

谭鸿举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占伟 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梁英彦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琳峰 县农机总站站长

姜维军 县财政局局长

周长波 县监察局局长

程文绪 县审计局局长

李亚峰 县工商局局长

员:高大杰 县农机总站副站长

周立新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凤来 县审计局副局长

司启顺 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由郑琳峰兼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日常工作。

作者/出处:镇赉县农机局 阅读次数 [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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